洪水与洪涝灾害是相互关联但意义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洪水是由暴雨或冰雪融化汇集到江河而形成的大水;洪涝灾害是河槽或湖泊不能容纳特大径流而形成的灾害。洪涝灾害必由洪水造成,但洪水不一定会造成洪涝灾害。特大洪水会导致特大洪涝灾害,但特大洪涝灾害并非一定由特大洪水造成。
洞庭湖平原从公元276年至1524年,大洪灾平均间隔80年;1525年至1851年,大洪灾平均间隔20年;1852年至1948年,大洪灾平均间隔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至70年代,每5年一次大水;80年代,每3至4年一次大水;进入90年代,除1990年、1992年、1997年外,其他6年均为大水灾。近几年的洪灾表明,一般洪水也会造成特大洪涝灾害。洪水更多地归因于“天灾”,而洪涝灾害则有可能是“天灾”、“人祸”共同造成。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规律,湖区洪水和洪涝灾害亦不例外。
一、湖区洪水的一般规律
(一)洪水特性。洞庭湖北有松滋、藕池、太平三口,南、西有湘、资、沅、澧四水,内有区间径流。洪水来源不同,特性各异。
三口之水分自长江,其特性与长江近似。长江源远流长,积雨面广。宜昌以下,洪水峰不高但流量大,往往前峰未落后峰又起,重叠复峰连续出现,洪水历时常达30~60天。
相对于三口洪水特性来说,四水洪水总的特性是洪峰高瘦,历时不长,量亦不大。这是因为山区的洪水波传播速度快,历时短,水位过程线成陡涨的尖峰状。四水属山溪性河流,洪水均由四水自身流域暴雨形成,径流易于集中。但资、沅、澧的山溪性河流洪水特性比湘水更为显著。
四水地理环境各异,长短大小不一,积雨面积各不相同,洪水特性因而互异。资、澧二水流域面积相对较小,地势陡峻而流程不长,故峰高量小,陡涨骤落,历时甚短,澧水更为突出,一般三到五天即逝;湘、沅二水流域面积相对较大,但沅水不及湘水平坦,故沅水洪峰峰形高瘦,而湘水洪峰峰形相对矮胖,二水涨落一般历时10天左右;至于区间径流,由于它是三口四水控制站以下(包括湖泊)受雨面积内所降暴雨产生的径流,故其特性不突出。
(二)洪水时间。由于三口四水每年发生特大洪水的时间不大一致,故湖区汛期常达半年之久(5—10月)。
三口洪水发生时间与长江中游相同。长江洪峰易发生于7月上旬至8月上旬。四水中,湘江洪水发于4月下旬至6月,资、沅二水多发于5月上旬至7月上旬,澧水则多发于6月下旬至7月下旬。四水组合最大入湖流量多发生在5—7月。显然,洞庭湖的洪水6月底以前以南水为主,之后以北水为主。
(三)洪水遭遇。洪水遭遇分洪峰遭遇和洪水过程遭遇两种情况。若三口、四水洪源洪峰同日出现,即为洪峰遭遇。所谓过程遭遇,对三口洪水来说,指15天洪水有7天以上重叠者;对四水洪水来说,指7天洪水有3天以上重叠者;三口、四水洪水过程遭遇指三口与四水15天洪水有7天重叠者。据此洪水遭遇标准,四水洪水遭遇概率是:资、沅洪水遭遇的概率最大,其次是湘、资洪水遭遇。湘、资与澧水洪水遭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由于湘、沅二水控制面积占四水总面积的80%,故湘、沅洪水遭遇对洞庭湖区洪水影响更大。另据多年统计,湖区没有发生过四水或任意三水年最大洪峰相遭遇的情况;三口分流同受制于荆江,荆江洪水大,三口分流多,荆江洪水小,三口分流少,三口分流与荆江来水同步性相当好,是故三口洪水遭遇频率达88.4%,即除少数几个年份可能因某口门淤塞或受湖水顶托壅阻而使三口分流与荆江来水不同步外,多数年份是同步的。至于三口与四水洪水遭遇情况,由于四水主汛期在5—7月,三口主汛期在7—8月,所以7月份江、湖洪水遭遇的可能性最大。城陵矶因其地理位置特殊,其洪水发于6月上旬至8月上旬,江湖洪水在此处遭遇的可能性也最大。沅、澧二水因更靠近长江,比资、湘二水同长江洪峰相遇的可能性大。据1951年至1993年统计分析,其结果是,年最大洪峰没有发生遭遇情况,洪水过程遭遇共4次,分别是1969年、1976年、1986年、1988年,前3次发生于7月份,1988年发生于9月份。
(四)洪水类型。湖区洪水历来被划分为特大洪水、大洪水和一般洪水三类。这种划分,因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常常导致特大洪水、大洪水、一般洪水混用。本来是一般洪水的,当作特大洪水。比如1996年洪水,从量上看,只是一般洪水,但不少人称之为特大洪水,实际上只是特大洪灾而已。我们不妨根据洪水的组成,将几次典型洪水按其发生的时间归类为1870型、1954型、1981型、1996型。
1870型 其特征是洪水仅来自长江,没有与湖区洪水遭遇。
1954型 其特征是长江及四水降水同时很大,南北洪水碰头,造成大灾。1935年、1948年、1949年、1968年、1969年、1998年洪水均属此类。
1981型 其特征是长江大汛而洞庭湖水很低,这种情况一般少见。
1996型 其特征是城陵矶水位高,但既不是三口与四水洪峰碰头,也不是入湖的单一洪峰或组合洪峰过高过猛,而是四水中的几条或全部洪峰严重遭遇,同期长江洪水并不大。1931年、1983年、1995年洪水亦属此类。
二、湖区洪涝灾害的一般规律
从总体上看,湖区洪灾在时间序列上具有相对集中性,空间分布上具有群发性。
(一)频率变化。湖区洪涝灾害可追溯到远古时代。由远古时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湖区洪灾次数随湖区人类活动频繁而增加。荆江北岸堵口前,湖区各县洪灾频率最长为100年(长沙),最短的也要31年(常德);荆江北岸堵口后至四口南流局面形成前,多数县5~17年便遇一次;四口南流局面形成后,大部分县2~4年便有一遇;1950年后,湖区洪灾次数有所减少;80年代以来,洪灾又见回升,尤以渍灾为甚,平均每两年一次。1990—1998年的9年间,湖区大范围洪涝灾害发生相当频繁,1993年、1995年、1996年、1998年连续遭灾。
(二)地域分布。湖区洪涝灾害的地域性是由江湖蓄泄关系的演变决定的。江北堵口以前,湖区各县均有水灾,但次数不多。江北堵口后,洪水南侵,洞庭湖水域迅速扩展,南洞庭湖和西洞庭湖形成,湖区之常德、汉寿、华容、安乡、沅江、益阳等县常遭水灾;四水南流局面形成后,各县水灾普遍加密,次数相当接近。1950年之前,四口陆上三角洲继续向东西延伸,北水被迫南侵,沅江、汉寿水患增多;东洞庭湖系四水所汇,湘阴、岳阳、华容诸县灾害频繁。1950年之后,由于南洞庭湖向南后退,湘、资联合三角洲陆沉,湘阴、沅江、汉寿的洪灾相对较多。
(三)发展趋势。随着湖区自然条件和经济环境的改变,湖区洪涝灾害近期明显呈现“五加”的变化发展趋势。
一是频率加快。湖区洪涝灾害70年代平均约4年一次,80年代以后平均约两年一次。
二是强度加大。平水年高水位、小水情大灾情的状况越来越突出。比如1980年、1983年、1996年都属平水年,对长江来说洪水都不算大,但湖区出现高水位、重灾情的情况。
三是范围加宽。湖区洪涝灾害由局部波及全局。不仅农村遭灾,城镇也遭灾。比如1996年,湖区、四水尾闾及其上游有30多个县市遭受重灾,其中有18个县城水深3米左右。
四是损失加重。随着生产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湖区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城镇人口密度加大,湖区洪涝灾害损失逐年几乎以几何级数递增,损失由80年代的每次数亿元加重到90年代中后期每次数百亿元。
五是时间加长。洪水来得快,泄得慢,高洪水位时间加长。60年代岳阳七里山超32米的高洪水位持续时间平均为12天。80年代增加到31天,而1998年竟达84天之久。
——摘自市档案馆著《洞庭湖200年档案》
(2008年岳麓书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