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查询大厅 > 现行公开文件目录 > 岳阳市教育系统 > 岳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2-08-13 来源: 岳阳市档案局 
 

各县(市)、区教育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文局、南湖风景区教卫局、屈原管理区教育局,市直各普通中学、各民办中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学籍管理,巩固“普九”成果,规范办学行为,适应新课程改革需要,我局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岳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岳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岳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转学联系表》

      3、《岳阳市普通中学休学证》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岳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统一使用“岳阳市基础教育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学籍管理软件对全市中学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配置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和网络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专干要负责做好硬件和网络维护、电子学籍管理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管理平台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和日常管理;初中学校(含民办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学籍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和日常管理,市直初中学校(含民办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学籍由市教育局市直教育科负责审核和日常管理。全市学籍数据统一备案。

第一章  招生、入学、学籍

第三条  招生工作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四条  初级中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初中学校的服务区范围,并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本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户籍和房产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将新生入学花名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下达招生计划;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计划,结合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学生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组织录取。

第五条  学校办学规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少于18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0人。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初中学生由学校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学生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全市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全市统一式样的学籍表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成长记录册)。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进入我市城区务工、投资经商的流动人口子女进入初中阶段学习,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学籍。入学时,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持暂住地所辖社区发放的《暂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登记,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备案,按受流动人口子女就读的学校应在学生报到时存留学生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流出外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回本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籍异动的,应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异动申请,在相关类别的异动申请表中填报有关信息,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年级学生异动(包括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跳级、流失、死亡)名册和相关手续按层级管理原则统一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辖区内的转学和校内常规异动均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终审,跨县(市)、区、跨省市的转学异动由市教育局负责终审。

第十条  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和各年级学生学籍异动的上报审核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学校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统一携带学生学籍异动证明原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审核并同时完成异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的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学校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转学流程: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入、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岳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转学联系表”(见附件二),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先后到转出、转入双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跨县(市、区)、跨省、跨市(州)转学的学生须由转入学校上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跨省转学的高三学生还须持转学证和全省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单到转出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房屋搬迁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证件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流动人口子女转学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依学生家庭住址统筹安排,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入学生由学校编入相对应的年级,不得降级编排。

第十六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学籍电子档案转移:

普通高中省内转学(初级中学市内转学):由转出学校向转入学校提交学生转学申请,转入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审核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初审,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终审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普通高中外省转入(初级中学外省、市转入):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初审,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在转入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入”的异动记录。

外省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如参加了外省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还须提供加盖了转出方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成绩证明,由我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通过普通高中学考管理平台录入转入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由我省转出外省(市)的学生,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其中高三年级学生除办理转学手续外,还应同时办理由学校、县、市、省四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成绩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二十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手续须在患病学生提出申请一个月内办齐。学校向休学学生开具“岳阳市普通中学学生休学证”(见附件三),留存休学证存根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时间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正在休学期的学生旁听、借读。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复学,并由原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学生利用休学复学变相留级。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高中阶段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并在该生的学籍异动记录上标识“复学”。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修习规定课程,参加相应年级考试、考查和综合评价。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高中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按规定逐年升入上一年级,不得留级。因身体残疾、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随班就读的学生,由学校报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统筹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九条  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初中阶段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第三十一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批准,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全省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记录情况并通过学籍管理平台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异动申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学生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评为省、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县(市)、区、市、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评为省、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4、在本学年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万分之一评选比例,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特别突出,且符合评选条件者,严格按照当年的评选文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为本年度省级优秀学生。

5、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组织评选。

6、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错误的情节、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高中学生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必须经校务委员会或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八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要求者,经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并颁发毕业证书。

高中学生:修业三年期满,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初中学生: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含补考后各科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合格。

第三十九条  高中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颁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高中毕业证书的真伪。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颁发。

第四十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或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或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内所有的公办、民办普通中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各县(市)、区《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教育局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