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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07-05-23 来源: 岳阳市档案局 
 

岳市非税[2006]5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切实做到“以票管收”,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2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湘非税[2005]7号)规定,现就非税收入票据核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税收入票据发放、核销的原则

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实行按旬或月发放。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必须先按程序办理前期票据核销手续,方能购领票据。未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的,停止供应票据。

二、非税收入票据核销的程序

(一)提交票据核销申请

用票单位的票据专管员应在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认真清理票据,与相关账簿核对后填写《湖南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见附件1)并逐级向上报送。上一级单位应对下级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票据数量、号码、票面内容、缴存金额、作废、灭失票据的原因等,并对审核内容全面负责。最后,由购票单位向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非税局)汇总报送《湖南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同时与财政联网的用票单位通过系统软件发送核销申请。

1、银行已受理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票单位应先与市非税局对账,核对无误的,由用票单位将票据存根按顺序清理成册;核对时发现银行已受理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与市非税局的票据信息不符的,用票单位应主动与市非税局联系,核对清楚后再申请核销。

2、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由用票单位将票据存根按顺序清理成册(作废票据需保存所有联次),其中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的还应将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装订在票据封页前,并由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财务主管在封页上签章;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用票量大的,也可将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单独装订成册。与相关账簿核对后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入专用收据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申请核销。

3、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用票单位在票页上注册“作废”,并将第一联、第六联随《湖南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向上级报送,等待市非税局的批复。票据毁损或灭失的,应由用票单位登报声明作废并向上级单位报送书面检查,最后由购票单位向省非税局提交书面报告,属人为因素的还应提交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二)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市非税局收到购票单位的《湖南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和通过系统软件发送的核销申请,对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经市非税局同意核销的,打印核销记录,并在系统软件中向单位返回核销批复,购票单位逐级向下级用票单位批复核销,票据存根留单位保存。

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核销,由市非税局在系统软件中逐笔核对银行数据,核对无误的,登记核销。年检时,市非税局将对《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存根进行抽查。

2、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核销,如当次申请核销的数量在200本(电脑票在2000份)以下的,由购票单位提交专用收据存根(附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经市非税局抽查票面情况并核实收入是否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登记核销,不符的退回单位重新整理;如当次申请数量在200本(电脑票在2000份)以上的,购票单位核实后可不提交专用收据存根,市非税局核实收入是否缴入汇缴结算户后登记核销。年检时,市非税局将抽查专用收据存根,如果发现问题,追究用票单位及其上级审核单位的责任。

3、市非税局收到票据作废申请,应验明作废票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和第六联,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所有联次)并进行作废处理;票据毁损或灭失的,应审查购票单位的书面报告和用票单位书面检查及登报声明的原件,属人为因素的还应审查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经批准同意核销的作废、毁损、灭失的票据由市非税局登记核销。

三、非税收入票据的销毁

经市非税局核销的保存期满(五年)的票据存根以及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并经市非税局核销的空白票据,由购票单位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填报《湖南省财政票据销毁清册》(见附件4),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非税局核准。

经市非税局审核准予销毁的票据存根,由购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市非税局清点无误后共同销毁,相关人员在《湖南省财政票据销毁清册》上签章后,由购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市非税局各执一份留存备查;如清点中发现违章问题,应查明原因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核销实行购票单位负责制,购票单位应对下级用票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认真检查,用票单位应如实提供票据的使用情况。市非税局对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年度检查或不定期的对购票单位、用票单位的票据购领、使用、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财政票据的核销、销毁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不论购领本数的多少,都必须由购票单位提交所有已填开的存根联(作废票据提交所有联次),经市非税局审查后核销。

 

附件:1、湖南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

  2、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核销申报表

3、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核销申报表

4、湖南省财政票据销毁清册

 

 

岳阳市非税收入征管局

OO六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非税收入  票据  管理  通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共印300     20066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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