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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0-05-10 来源: 岳阳市档案局 
 

岳市价[2009]42

 

市污水管理处:

为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能力,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8]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同意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为确保中心城区输排污水的管网泵站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从20094月起,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0.40/立方米调整为0.60/立方米,以自来水公司4月底抄见水量为结算依据。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包括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井等)取水,并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排放不经城市排污管网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需经城市排污管网排放的,按污水处理费规定征收标准的50%收取。因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应按征收标准定额交纳污水处理费。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费基数为月用水定量。居民和使用自来水单位,其月水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数计算,无表计量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既无水表计量又无水泵铭牌流量的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计算。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后,取消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基金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收费;建设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

五、对城区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每户每月免收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六、污水处理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污水处理费征收后要作为事业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你处要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顺利进行。

 

 

岳阳市物价局  岳阳市财政局

OO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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