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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办理异地购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编稿时间: 2013-07-03 来源: 岳阳市档案局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根据岳住委【2011】1号文件《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对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之外中国境内其他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二、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购房所在地限于申请人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配偶)的工作地或居留地,申请贷款须提供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居留证明;

(二)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贷款额度、利率标准参照第二次贷款规定执行;

(三)按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异地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等;

(四)按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本市足值房产作为抵押,房产价值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值不得超过评估值的60%。

(五)管理中心进行贷前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贷款申请,除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外,还应增加以第三方(不含借款人、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被担保借款的额度不得超过第三方的住房公积金当前余额和当前月汇缴额36倍之和。

三、本规定未涉及的实际情况,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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