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及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基本建设,努力提升调解仲裁服务社会的能力,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岳阳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岳阳市财政局
2014年5月9日
岳阳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总体要求,落实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以下简称《意见》)及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实施方案》(湘人社发[2012]64号,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重点,以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为核心,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列入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范围,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为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职能建设
各县市区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及《意见》和《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该机构统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贯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根据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理并承办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仲裁院的级别、编制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2014年,全市完成仲裁院的设立工作。
(二)基础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仲裁院基础设施建设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满足仲裁办案的实际需要。2015年年底前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应有办公室、仲裁庭、调解室、立案室、档案室等,并逐步解决办公基本设备,包括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等,有条件的要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多媒体证据展示设备、仲裁专用办案车辆等,为提高仲裁办案效率提供有效手段。
2、办案场所建设。按照要求逐步建设功能齐全的办案场所,具体要求是:年处理争议案件100件以上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设置仲裁庭不少于2个;年处理争议案件低于100件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县一级至少有2间仲裁庭和1间调解室;在乡镇街道一级要有1间调解室。
3、信息化建设。要将仲裁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金保工程”,逐步形成具备咨询、交流、监督、共享等功能的仲裁信息管理体系,以满足仲裁工作的需求。
(三)队伍建设
1、合理配置仲裁工作人员。各级仲裁机构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专职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数量,保障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招用仲裁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考录和选调。积极拓展兼职仲裁员渠道,各地可以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教学科研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聘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兼职仲裁员,加强办案力量。
2、加强仲裁员队伍培训。各级仲裁机构要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组织的仲裁业务培训,各级仲裁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制定仲裁业务培训计划,认真抓好新进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在岗人员提高培训,切实提高仲裁员办案能力。
3、加强作风建设。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仲裁员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努力增强仲裁员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争议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积极开展仲裁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加强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实现办案统一着装,佩戴仲裁胸徽,树立调解仲裁为民服务良好形象。
(四)制度建设
1、强化仲裁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在聘任、解聘仲裁员以及受理案件、处理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对仲裁活动监督等方面,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
2、加强仲裁办案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制度,规范办案工作流程,加强办案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审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适当、仲裁裁决统一,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5%以上。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十项工作制度(湘人社发[2012]1号),明确人员工作职责,规范文书格式样式,提高案卷合格率和归档率,全市每年开展1-2次案卷评查。继续实行案例研讨制度,开展仲裁员联合办案,使全市范围内处理相同或相近案件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标准基本一致。
3、加强仲裁工作协调。不断完善“调、裁、审”衔接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办案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统一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理解和运用,统一案件处理依据。发挥“三调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加强与司法、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宣传工作,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五)经费保障
根据《方案》规定,各地要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做到专款专用。仲裁经费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外,还包括案件调查、勘验、差旅、证人误工补助、仲裁文书印制、送达、档案管理、日常办案设备购置、培训、网络运行与维护、车辆维护、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等专项经费。要切实落实好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仲裁经费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6月前)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编办、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工作方案,并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报市人社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6月—2015年6月)
重点做好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工作。针对效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全面推进仲裁效能建设。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7月—2015年12月)
采取市人社局牵头,会同编办、财政部门,对县市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进行一次全面考评验收,召开仲裁效能建设交流会,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列入市人社局对县市区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是社会管理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保证。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的紧迫性,要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基本服务范围和重点,以仲裁实体化建设为核心,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合力,努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认真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做到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区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情况,加强对《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和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