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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0-06-23 来源: 岳阳市档案局 
 

岳民发[2009]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管委会:

为做好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岳阳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民政局             岳阳市发改委     岳阳市公安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劳动保障局 岳阳市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岳阳市工商局

岳阳市统计局              岳阳市金融证券办

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岳阳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以及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其他县、市,屈原管理区参照执行,并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审批管理工作(由所属社会救助局承办,以下简称“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建设(房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乡镇)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第七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研究确定,我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并随城市低保标准线的变化而变化。其他县、市,屈原管理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九条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等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取得的合法经营性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缴纳税款等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其他经常性收入

1、财产性收入:

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指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③知识产权收入。指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以及技术性有偿服务、技术转让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④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国家发放的补助性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和其他借贷收入等。

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

3、县(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0、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对工资收入调查评估的基本方法: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用工单位证明,街道(乡镇)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的收入情况证明;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乡镇)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街道(乡镇)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财产性收入调查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乡镇)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街道(乡镇)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对转移性收入调查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街道(乡镇)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街道(乡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调查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三、对征地拆迁的收入,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认定。

第十六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乡镇)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乡镇)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填写《岳阳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

三、街道(乡镇)对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在《岳阳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经街道(乡镇)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以上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可根据情况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到相关部门、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凭《城市居民低保证》直接认定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乡镇)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房产)、金融、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由相关部门、单位取消其享受的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人民银行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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