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及解读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04-29 08:57 来源: 岳阳市档案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档案局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市直及驻岳单位:

为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了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贯彻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识新《办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办法》的修订出台,顺应了我国会计档案工作的新变化,顺应了电子凭证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的新情况,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把握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重点围绕五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对电子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移交、销毁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增加了鉴定销毁环节。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新《办法》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其中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三、抓好新《办法》的学习贯彻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新《办法》作为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形式组织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并将新《办法》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的重点内容,通过开展联合培训,引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财务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新《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新《办法》的具体规定,做好新旧会计档案的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完善会计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新《办法》的实施监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新《办法》作为新形势下会计档案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统筹部署,协调配合,通过专项检查、业务指导等举措,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新《办法》顺利实施。市档案局将把新《办法》的实施情况作为今后档案工作年度检查的必检项目,重点对会计档案的保管、移交、销毁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大力加强对新《办法》实施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会计档案工作新发展。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档案局

2016年4月25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zi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