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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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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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1、检查县(市)区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安全、保管、开放、利用和公布情况;
2、检查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安全、管理、利用和公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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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1、定期监督检查。由法规科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市规模的检查;
2、专项检查。由市档案局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3、日常检查。法规科、业务科结合业务工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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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1、通知受检单位准备接受检查(不包含日常检查);
2、检查人员(两人以上)持执法证到现场,并说明检查的理由、目的和要求;
3、实地检查并听取受检单位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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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
做好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发现问题的,还应由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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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3、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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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将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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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一般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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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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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1、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
2、出示执法证件;
3、对案件作现场笔录;
4、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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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拟作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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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作出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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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罚决定;
2、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时,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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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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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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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结案后,将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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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2、执法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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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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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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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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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1、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
2、通知事项:听证时间、地点、申请人的权利等;
3、通知对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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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
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
3、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告知权利、义务;
4、调查人员提供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5、当事人进行申辩、质证;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认为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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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依法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
2、有关听证文书存入处罚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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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行政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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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档案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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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1、查验申报资料,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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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档案所有权性质以及出卖、转让、赠送的相对人的国籍情况。
3、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
5、由科长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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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1、将申报资料报局领导审批,并作出许可决定;
2、如不予许可;要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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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将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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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由市档案局法规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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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行政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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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档案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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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1、查验申报资料,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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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档案所有权性质;
3、由科长签署审查意见;
4、将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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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将申请、受理、审查材料上报省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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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行政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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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档案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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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1、查验申报资料,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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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档案的馆藏级别和档案所有权性质;
3、由科长签署审查意见;
4、将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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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将申请、受理、审查材料上报省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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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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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
2、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档案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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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1、查验申报资料,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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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由科长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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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1、将申报资料及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并作出同意延期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2、如不同意,要作出不同意延期向社会开放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及时限;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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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将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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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由市档案局法规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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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许可听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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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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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1、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
2、通知事项:听证时间、地点、申请人的权利等;
3、通知对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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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
1、自收到听证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公开举行;
3、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
4、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告知权利、义务;
5、本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质证;
7、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8、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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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有关听证文书存入许可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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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档案所有权确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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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
2、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档案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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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1、查验申报资料,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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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1、由两人以上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2、出示执法证件;
3、做好调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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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形成审查意见,由科长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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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将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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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
档案所有权确认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确认生效7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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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将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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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制征购档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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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1、依职权或举报,确定需要强制征购的档案;
2、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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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1、由两人以上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2、出示执法证件;
3、做好调查笔录,收集相关物证;
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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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1、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实施科学鉴定,形成鉴定意见;
2、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和鉴定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3、将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由局领导集体讨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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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向当事人送达“强制征购档案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该征购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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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审查有关材料,作出档案征购决定;
2、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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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将有关材料整理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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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复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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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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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收到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或告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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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1、以书面审查为主,结合了解情况,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2、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及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3、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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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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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
将“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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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将有关材料整理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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