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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岳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编稿时间: 2008-08-21 11:00 来源: 市档案局 
 

(一)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对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处理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及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档案法》第24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29条;《湖南省档案条例》第2133条;岳阳市政府《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8条。

岳阳市辖区内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有档案及涂改、伪造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通过执法检查、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领导批准送达警告或并处罚款决定书。

对擅自出卖、转让、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理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档案法》第24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29条;《湖南省档案条例》第2233条;岳阳市政府《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7条。

岳阳市辖区内擅自出卖、转让、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通过执法检查、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领导批准送达警告或并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书。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奖励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6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9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31条;岳阳市政府《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5条。

岳阳市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应给予奖励的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各县(市)区档案局(馆)。

下发文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审核、提出表彰意见,上报局领导批准颁发奖励证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处罚、强制、确认、许可不服并提出复议申请的事项。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4、处理或转送有关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1823272831条。

被申请人为岳阳市各县(市)区档案局的档案行政复议案件。

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保存价值、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进行征购的处理。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3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16条。

岳阳市擅自出卖有保存价值、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或者将此档案倒卖牟利或者卖给、赠送外国人,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市直单位和个人。

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作出档案征购决定,送达当事人。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法规科

非国家所有档案出卖、转让或赠送的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16条;《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岳阳市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岳阳市申请出卖、转让或赠送非国有档案的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受理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7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22条;《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岳阳市申请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的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受理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上报省档案局。

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岳阳市申请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受理;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上报省档案局。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岳阳市申请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各县、(市)、区国家档案馆。

受理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作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决定,送达当事人。

设置专门档案馆备案的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审查

《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需要设置专门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岳阳市设置专门档案馆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受理书面审查提出统筹规划意见,经局领导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省档案局备案。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保密的档案的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条第2款: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

岳阳市申请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集体和个人。

受理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同意,作出许可决定。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8条第2款: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岳阳市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需要备案的国有企业。

受理提出备案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备案。

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实施机关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执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第6条。

岳阳市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需要备案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受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上报省档案局备案。

 

(二)业务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对综合、专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接收和安全保管、利用进行日常监督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27条;《湖南省档案条例》第411条;岳阳市《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7条。

岳阳市辖区内综合、专门档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接收、保管、利用和安全。

日常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移交法规科。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12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岳阳市档案保管期限表需要审批的市直机关、团体。

受理提出审批意见经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审批。

业务科

组织验收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1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岳阳市《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0

岳阳市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点工程项目档案验收。

在工程项目总体验收前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先期进行项目档案单项验收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8条第2款: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岳阳市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需要备案的国有企业。

受理提出备案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备案。

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确认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实施机关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执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第6条。

岳阳市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需要备案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受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上报省档案局备案。

 

岳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1)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流程

检查内容:
1
、检查县(市)区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安全、保管、开放、利用和公布情况;
2
、检查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安全、管理、利用和公布情况。

检查方式:
1
、定期监督检查。由法规科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市规模的检查;
2
、专项检查。由市档案局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3
、日常检查。法规科、业务科结合业务工作检查。

检查方法:

1、通知受检单位准备接受检查(不包含日常检查);
2
、检查人员(两人以上)持执法证到现场,并说明检查的理由、目的和要求;
3
、实地检查并听取受检单位的工作汇报。

检查记录:
做好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发现问题的,还应由当事人签字。

问题处理:
1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
、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3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符合规定。

存档:
将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2)行政处罚一般工作流程


立案:
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局领导批准。


调查:
1
、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
2
、出示执法证件;
3
、对案件作现场笔录;
4
、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


审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拟作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告知:
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作出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理:
1
、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罚决定;
2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时,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执行
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存档:
结案后,将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听证: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2
、执法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复议诉讼:
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3)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通知:
1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
2
、通知事项:听证时间、地点、申请人的权利等;
3
、通知对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举行听证:
1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
、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
3
、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告知权利、义务;
4
、调查人员提供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5
、当事人进行申辩、质证;
6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
、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认为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处理:
1
、依法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
2
、有关听证文书存入处罚案卷,归档。

4)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行政许可流程


申请:
1
、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
、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档案的复制件。


受理:
1
、查验申报资料,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
、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审查:
1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审查档案所有权性质以及出卖、转让、赠送的相对人的国籍情况。
3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
5
、由科长签署审查意见。


决定:
1
、将申报资料报局领导审批,并作出许可决定;
2
、如不予许可;要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3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存档:
将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监管:
由市档案局法规科监管。

5)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行政许可流程

申请:
1
、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
、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档案的复制件。

受理:
1
、查验申报资料,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
、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审查:
1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审查档案所有权性质;
3
、由科长签署审查意见;
4
、将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

上报:
将申请、受理、审查材料上报省档案局。

 

6)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行政许可流程


申请:
1
、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
、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档案的复制件。


受理:
1
、查验申报资料,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
、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审查:
1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审查档案的馆藏级别和档案所有权性质;
3
、由科长签署审查意见;
4
、将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批。


上报:
将申请、受理、审查材料上报省档案局。

7)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申请:
1
、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
2
、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档案的复制件。


受理:
1
、查验申报资料,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
、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及时限。


审查:
1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
、由科长签署审查意见。


决定:
1
、将申报资料及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并作出同意延期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2
、如不同意,要作出不同意延期向社会开放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及时限;
3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存档:
将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监管:
由市档案局法规科监管。

 

 

 

8)行政许可听证流程

 


申请: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通知:
1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
2
、通知事项:听证时间、地点、申请人的权利等;
3
、通知对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举行听证:
1
、自收到听证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2
、听证公开举行;
3
、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
4
、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告知权利、义务;
5
、本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6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质证;
7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8
、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处理:
1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有关听证文书存入许可案卷,归档。

 

9)档案所有权确认流程

 


申请:
1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
2
、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档案的复制件。


受理:
1
、查验申报资料,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
、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调查:
1
、由两人以上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2
、出示执法证件;
3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4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审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形成审查意见,由科长签署审查意见。


决定:
将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并作出决定。


传达:
档案所有权确认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确认生效7日内送达。


存档:
将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10)强制征购档案流程

 


立案:
1
、依职权或举报,确定需要强制征购的档案;
2
、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局领导批准。


调查:
1
、由两人以上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2
、出示执法证件;
3
、做好调查笔录,收集相关物证;
4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审查:
1
、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实施科学鉴定,形成鉴定意见;
2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和鉴定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3
、将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由局领导集体讨论批准。


告知:
向当事人送达强制征购档案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该征购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时限。


处理:
1
、审查有关材料,作出档案征购决定;
2
、送达当事人。


存档:
将有关材料整理并归档。

 

 

11)行政复议流程

 


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
收到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或告知的决定。


审查:
1
、以书面审查为主,结合了解情况,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2
、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及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3
、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


决定:
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传达:
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


存档:
将有关材料整理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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