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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岳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编稿时间: 2009-08-26 17:14 来源: 市档案局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档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档案局各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对各县(市)区档案局(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是本局档案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定期对执法科室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七条 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二)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五)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

(六)文明执法情况。

第九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二)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科室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机构或人员,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条 执法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同时,留存备案,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

附:

岳阳市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大江

副组长:陈祯祥

成  员:李文伟     任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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