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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0-05-25 17:27 来源: 市档案局 
 

岳档[2010] 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2010年度机构改革中撤、并、建机关档案工作,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机关要加强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并纳入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撤、并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转移、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据为己有。新设立的机关要依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编制,提供必要的档案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及时开展档案工作。
    二、机构改革中机关档案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1、撤销机关2000年以前形成并定为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已到规定移交进馆的期限,应抓紧向市档案馆移交;2001年至机构撤销期间形成的档案,应全部向市档案馆移交。
    2、两个以上机关合并组建为新的机关,合并前机关的档案由合并后新成立的机关接收。
    3、名称更改但职能不变的机关,更名前形成的档案仍由该机关保存,不可分散管理。
    4、隶属关系或机构规格发生变化的机关,变化前形成的档案仍由该机关保存,不可分散管理。
    三、各有关机关在机构发生变化时,应在15天内向市档案局通报信息,提出档案归属与流向的实施方案,以便市档案局组织协调和进行业务指导。
    四、应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应抓紧做好档案收集、整理、鉴定(包括解密划控)、清理等工作,做到档案移交工作与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并于今年l0月底以前完成档案移交工作。档案进馆时,需一并移交档案检索工具(包括电子目录)、有关书刊资料以及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材料。
    五、在机构改革中,各撤、并单位应安排好档案干部的工作,使档案干部安心做好档案处置工作;要落实档案整理移交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保证档案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档案干部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加强安全保密,防止档案丢失,做好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六、市档案局将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进展情况,保证档案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七、市档案局以前制定的有关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岳阳市档案局
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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