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对其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检查;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处罚;
(六)行政奖励;
(七)行政复议。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四条 公示的载体,网站或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