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岳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档案局
2011年9月20日
报:省档案局
抄报:市委办、市政府办
岳阳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0日印
岳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标准
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市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各项工作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制定本收集范围及标准。
一、指导思想
坚持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按照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接收与征集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中形成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和资料,建立内容齐全丰富、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二、收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资料收集范围是:
1、本地革命历史档案资料、旧政权机关档案资料和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
2、反映本地历史的各种方志和族谱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资料收集范围是: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形成的永久、长期档案,市委、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等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档案,市级各人民团体等机构形成的永久、长期档案;
2、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市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永久、长期档案;
3、市直不履行行政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档案;
4、属于本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档案;
5、市直一级机构所属的有代表性的二级、三级机构形成的永久保存的档案;
6、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国有企业、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形成的档案;
7、岳阳籍或长期在岳阳工作和生活的非岳阳籍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宗教等各界重要人物形成的档案;
8、本市重点工程和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9、市直撤销单位的档案(撤销的基层单位形成的档案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接收);
10、有助于了解上述单位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类资料。
上述接收范围的档案,除接收纸质档案外,还同时接收反映本单位各项活动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以及电子档案和有特色的各种编研资料。
三、收集时间
凡属于本馆接收的档案,应在档案形成单位保管10年后向档案馆移交;部门档案馆保管的档案满30年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在活动结束后六十天内移交;重点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需提前移交或推迟移交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收集要求
档案在移交进馆时,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系统整理,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排列编号,整理编目,做到内容完整、分类准确、整理规范、规格统一。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接收。2000年以前形成的档案按照国家统一规范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2001年以后形成的文书档案,按湘档发(2001)19号《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进行整理;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均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整理;破损、褪变严重的档案资料要进行修裱、复制。办理档案移交时,要同时移交全宗介绍,一式两套纸质目录,一套按规范要求录入的电子目录。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岳阳市档案局
20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