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组注重条款实用性适用性,相关要求具有可操作性,针对电子档案管理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指明工作路径、提出具体要求,以期解决实际问题。
一是指明各业务环节应用系统之间的互通路径。各系统间业务互通是保障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的前提,《办法》要求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要建设归档功能,并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连通,打通前后端系统间业务通路,破除各业务系统“数据孤岛”,指明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业务路径,支持电子档案在前后端信息系统中的顺畅运行,最终实现电子档案全过程顺畅衔接、有效协同。
二是指出元数据在电子档案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元数据由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组成,由信息系统在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中自动收集,只有“持续进行元数据采集、维护等活动,完整记录电子档案管理过程”才能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做好关键业务阶段电子档案元数据的采集、维护等是达成电子档案合法要件的必然要求。
三是针对不同业务环境提出电子印章管理要求。印章是文件和档案的组成要件,电子环境下电子印章服务无法覆盖承载文件与档案业务的网络和系统,会造成电子印章查验失败、显示错误甚至缺失等重大问题。起草组考虑在机关档案室阶段、档案馆阶段电子印章应用存在较大差别,结合《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要求,分别在机关归档业务阶段和档案馆接收业务阶段提出电子印章要求。
四是推动“四性”检测要求前后一致相互贯通。《档案法》和《实施条例》都对电子档案管理提出了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的要求,这是电子档案管理的基本质量要求。起草组积极推动这一表述在文件阶段的应用,在两办文件《电子文件管理办法》中提出“要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中明确政务服务机构档案部门“要对接收的政务服务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实现了从内容到检测的前后贯通一致。
五是实现电子档案单套管理闭环。当前,电子档案单套管理呼声日高需求迫切,技术和业务环境逐步完善,已经具备全过程电子化条件,国家档案局也从法规标准层面打通电子档案单套管理全过程。《办法》在条文内容上、业务要求上就是针对全电子环境下电子档案管理提出的要求,没有出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行的业务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要求,明确了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六是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策支撑。设施设备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着档案信息化各项业务,包括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数据库服务器等)、网络设施(路由器、交换机、网络服务器等)、安全防护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加密设备等)、数据备份设备(磁带库、磁盘阵列等),电子档案存管场地、库房、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等。在《办法》总则部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设置了“满足需要”和“必要的”两个条件,不要求贪大求全,更加强调实用性、适用性。在《办法》机构和职责部分,对电子档案形成单位职责提出“配备满足电子档案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要求,对档案馆的职责提出“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和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要求,为各级档案部门配套建设档案信息化软硬件设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职能依据。
《办法》还对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电子档案管理部门职责、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建设、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时间和方式、电子档案备份、开发利用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