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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编稿时间: 2025-02-24 11:20 来源: 中国档案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其形成、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是指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以下简称延包)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土地承包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延包档案工作包括延包文件材料形成、整理、归档和延包档案的收集、保管、移交、利用及其监督和指导等。

第四条 延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与延包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延包档案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地区延包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延包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延包档案数字化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对在延包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作为延包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延包档案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延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移交工作;县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延包档案工作的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县级综合档案馆负责延包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县、乡、村应当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指定人员负责延包档案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延包档案齐全完整、系统规范。

第九条 县、乡、村应当加强延包档案安全管理,提供档案安全保管场所,配备档案装具和防火防盗防潮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延包档案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延包档案的真实、有效、完整和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延包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应当与延包工作各环节紧密衔接、同步开展。归档的延包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内容清晰、手续完备,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十二条   延包档案包括综合管理类、合同管理类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具体参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延包文件材料整理应当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整理方法可以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等要求进行。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等进行整理。实物按照类别或者保管期限,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类中具体涉及农户有关的身份信息和承包合同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档”进行整理。

第十五条   各类延包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延包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延包档案。经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

第十七条 村级延包档案一般自行保管,不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由乡(镇)档案部门代管。

第十八条 县级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延包档案利用服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延包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延包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安全。

第二十条   建设或者使用延包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充分考虑延包档案管理需求,设置并完善延包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做好延包电子文件形成、办理、归档和延包电子档案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延包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部门统筹开展延包档案数字化。委托档案数字化等系列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加强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档案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延包档案数字资源利用服务,推动延包档案数字资源跨地域、跨部门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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