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2号公布了《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提出规范要求。
《办法》出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确保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迈入新阶段,对于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实现档案事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归档责任和归档要求、移交责任和移交要求等,为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和电子档案管理部门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办法》适用于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电子档案管理。
《办法》要求,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推进电子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能力评估。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管理电子档案的机构或人员,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配备满足电子档案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管理电子档案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档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各部门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等工作。档案馆应当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馆分管范围内的电子档案。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和安全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档案馆应当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国家档案馆可以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提供电子档案备份服务。
《办法》共7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电子档案的定义、电子档案效力、基础保障、全过程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应归尽归要求、安全保密等内容。第二章为“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职责、电子档案形成单位职责、档案馆职责、加强工作协同、电子档案管理人员要求等内容。第三章为“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规定了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形成要求、归档格式、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提交归档、电子档案整理编目等内容。第四章为“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规定了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时间和方式等内容。第五章为“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规定了电子档案保管、档案数字资源管理、电子档案备份、异地异质备份、电子档案转换与迁移、电子档案到期鉴定、电子档案销毁等内容。第六章为“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规定了电子档案的开放要求、提供利用、利用者要求、电子档案利用服务平台、电子档案开发、电子档案共享利用等内容。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日期。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11月7日 总第4209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