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电业局:
为疏导电价矛盾,《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99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进行了相应调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录电价
(一)商业用电价格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上调0.0277元/千瓦时。
(三)调整后的现行目录电价见省物价局文件附件一。
二、调整农村用电价格
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农村到户限价水平。
(一)农村专变电价
设立专用变压器的用户用电价格随省电网目录电价同步调整。由农村供电所供电的专变用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暂按原政策执行,待执行期满后我局另行核定标准。
(二)农村到户电价
1、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平江县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仍按三个价区0.588元/千瓦时、0.64元/千瓦时、0.70元/千瓦时执行。其它县(市)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城乡同价标准0.588元/千瓦时执行。
2、农村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1.06元/千瓦时执行。
3、农村动力用电价格按0.92元/千瓦时执行。
4、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0.70元/千瓦时执行。
5、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按0.63元/千瓦时执行。
(二)省电网供给农村供电所的销售电价与最终到户价之间的价差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三、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用电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99号)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