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档发[2007]2号
市直有关单位档案部门:
根据《档案法》第11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的规定,你单位应将1996年前形成的各类档案向岳阳市档案馆移交。为确保进馆档案的质量,确保国家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移交进馆档案范围:1996年(含1996年)以前形成的文书档案、专业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相照片档案、实物档案。
2、移交进馆资料范围:各单位各个时期利用室藏档案资料编纂形成的著作、志书、文件汇编、专题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3、档案资料移交进馆要求。①移交进馆的档案,一定要按国家规范要求,自行理顺与市档案馆相衔接的档号,写出全宗介绍(内容包括立档单位机构沿革、职权范围、职能任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移交等情况),编制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做到内容完整、分类准确、整理规范、规格统一。②破损、褪变严重(圆珠笔书写)的档案资料要进行修裱、复制(复印或手抄),在“档案抢救统计表”中进行登记。③移交档案资料的同时,移交一式两套案卷目录、卷内目录。
4、移交时间:按附表《各有关单位档案移交进馆时间安排表》进行。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高度重视,抓紧作出具体安排,确定专人,明确责任,按规定的时间、质量要求完成好本单位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附:各有关单位档案移交进馆时间安排表
2007年3月30日
附:
各有关单位档案移交进馆时间安排表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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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交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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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委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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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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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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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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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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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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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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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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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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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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